安徽省枞阳县建筑安装工程有限责任公司

某某、枞阳县建工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等申请保全案件、特殊程序财产保全执行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安徽省池州市贵池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皖1702执保198号
申请执行人:***,男,1970年9月28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池州市贵池区。
被执行人:枞阳县建工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安徽省铜陵市枞阳县枞阳镇。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0762153951405R
法定代表人:王文斌,总经理。
被执行人:安徽省枞阳县建筑安装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安徽省枞阳县枞阳镇湖滨路。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082315395178X3
法定代表人:王文斌,总经理。
被执行人:王文斌,男,1963年4月24日出生,汉族,安徽省枞阳县。
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诉前财产保全,请求查封被执行人1800万元的银行存款或等值财产。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的规定、《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规定,裁定如下:
查封、冻结被执行人枞阳县建工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安徽省枞阳县建筑安装工程有限责任公司、王文斌1800万元的银行存款或等值财产。
本裁定立即执行。
审判员  杨善清
二〇二一年十月十一日
书记员  王文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