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枞阳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皖0722民初1231号
原告:****,男,1970年2月4日出生,汉族,居民,住安徽省枞阳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施义平,安徽廷和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男,1974年4月15日出生,汉族,居民,住安徽省枞阳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吴成龙,安徽枞川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安徽省枞阳县建筑安装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枞阳县枞阳镇。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082315395178X3。
法定代表人:王文斌,该公司经理。
原告****与被告***、安徽省枞阳县建筑安装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3月16日立案。原告****于2021年5月17日向本院提出撤回对安徽省枞阳县建筑安装工程有限责任公司诉讼申请。
本院认为,****撤回对安徽省枞阳县建筑安装工程有限责任公司诉讼申请不违反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对被告安徽省枞阳县建筑安装工程有限责任公司的诉讼。
审 判 长 陈中先
审 判 员 毕晓山
人民陪审员 张冬枝
二〇二一年五月十七日
书 记 员 查力嘉
附: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
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