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合川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渝0117财保95号
解除保全申请人:重庆共赢体育用品有限公司,重庆市九龙坡区。
法定代表人:袁均平。
被申请人:重庆新绿水电建设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重庆市开州区。
法定代表人:牟维术。
被申请人:重庆市合川区涞滩镇人民政府,住所地重庆市合川区。
负责人:邓杨。
重庆共赢体育用品有限公司诉陈程、重庆新绿水电建设有限责任公司、陈斌,重庆市合川区涞滩镇人民政府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重庆共赢体育用品有限公司于2022年05月14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冻结被申请人重庆新绿水电建设有限责任公司在重庆市合川区涞滩镇人民政府处的应收款128017.5元。保全执行中,本院作出(2021)渝0117执保294号执行裁定,查封被申请人重庆新绿水电建设有限责任公司在重庆市合川区涞滩镇人民政府的应收款。解除保全申请人于2022年8月30日自愿申请解除保全措施。
本院经审查认为,解除保全申请人的解除保全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七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解除保全申请人重庆共赢体育用品有限公司的解除保全申请。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本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王瑶
二〇二二年九月五日
书记员 曾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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