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新绿水电建设有限责任公司

某某与重庆新绿水电建设有限责任公司、代军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四川省汉源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8)川1823民初1406号
原告:***,男,生于1965年1月26日,彝族,四川省汉源县人,住四川省汉源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四川兆盛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重庆新绿水电建设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重庆市开州区文峰南山东路南山桥以南。
法定代表人:牟维术,系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北京德恒(成都)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北京德恒(成都)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告:**,男,生于1964年6月20日,汉族,四川省汉源县人,住四川省汉源县。
被告:***,男,生于1975年2月5日,彝族,四川省汉源县人,住四川省汉源县。
被告:***,男,生于1972年1月9日,彝族,四川省汉源县人,住四川省汉源县。
被告:***,男,生于1951年10月3日,汉族,四川省汉源县人,住四川省汉源县。
原告***与被告重庆新绿水电建设有限责任公司、**、***、***、***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7月18日立案后,原告***于2018年9月2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提出的撤诉申请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的权利所作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可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0元,减半收取5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二〇一八年九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