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酉阳土家族苗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渝0242财保20号
申请人:重庆龙辉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长寿区望江路10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1152033983545。
法定代表人:陈康,系该公司总经理。
被申请人:重庆***供水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酉阳县桃花源街道桃花源中路56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2427116472654。
法定代表人:田方礼,系该公司总经理。
申请人重庆龙辉建设有限公司于2021年7月5日向本院申请诉前财产保全,请求对被申请人重庆***供水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在4772173.64元内予以解除冻结。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准予解除保全。依照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对被申请人重庆***供水有限公司在中国农业发展银行酉阳支行账户为:XXXXXXXXXXXXXXXXX内的银行存款在4772173.64元内予以解除冻结。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本裁定的执行。
审 判 员 田晓明
二〇二一年七月五日
法官助理 张 勇
书 记 员 白沁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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