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重庆市第五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5)渝05破申366号
申请人:重庆某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长寿区。法定代表人:陈某。
委托代理人:***,广东卓建(重庆)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广东卓建(重庆)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重庆某石油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渝北区。
法定代表人:杨某。
本院在审理申请人重庆某建设有限公司申请被申请人重庆某石油有限公司破产清算一案中,在法定期限内书面通知双方于2025年7月1日10:00在重庆市第五中级人民法院破产审判庭第一审判庭举行听证,申请人重庆某建设有限公司在收到听证通知后,未到庭参加听证。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四条,参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六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申请人重庆某建设有限公司撤回申请处理。
审判长***
审判员***
审判员***
二〇二五年七月一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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