蚌埠市淮上区人民法院
执行案件执行裁定书
(2019)皖0311执578号
安徽冠通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与安徽亿纳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原安徽德福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申请执行人于2019年4月19日申请执行,申请执行标的1117707.96元,执行费13577元。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向金融机构、房地产管理部门、车辆管理部门等协助单位查询、调查被执行人的财产情况和线索,发现该公司名下车牌号码皖C×××××号雪佛兰牌汽车一辆,已被本院另案[(2018)皖0311执80号]查封,但未能实际扣押。经传统查控,发现原安徽德福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在蚌山区住建交通局有工程款,本院已裁定提取,蚌山区住建交通局称该局已收到合肥包河区法院、肥东县法院提取裁定,上述两家法院提取后,余款不多,而且付款条件尚未成就。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财产。申请执行人认可本院的调查结果,明确表示提供不出财产线索,并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邵 博
审判员 赵剑平
审判员 万兆年
书记员 陈娜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