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五河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皖0322民初884号
原告:***,男,1965年8月7日生,回族,住安徽省蚌埠市五河县。
被告:安徽冠通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蚌埠市光彩大市场4区8栋10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03005785423325。
法定代表人:吴兆星,该公司经理。
被告:五河县小溪镇人民政府,住所地安徽省蚌埠市五河县小溪镇小溪村东头。
法定代表人:聂恒吉,该镇镇长
被告:杨庆,男,1973年6月9日生,汉族,住安徽省蚌埠市五河县(苏通快运),
被告:王玉明,男,1963年8月8日生,汉族,住安徽省蚌埠市五河县(元一保险代理公司),
被告:***,男,1992年1月1日生,汉族,住安徽省蚌埠市五河县,
被告:仲米央,男,1966年6月15日生,汉族,住安徽省蚌埠市五河县,
本院在审理原告***与被告安徽冠通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五河县小溪镇人民政府、杨庆、王玉明、***、仲米央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20年9月27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撤回对本案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其诉权,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对本案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2050元,减半收取计1025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陈义早
二〇二〇年十月二日
书记员 夏岳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