阜阳安厦建设(集团)有限公司

阜阳安厦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安徽省阜南县风采置业有限责任公司等非诉财产保全审查非诉保全审查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安徽省阜阳市颍州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皖1202财保133号
申请人:阜阳安厦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阜阳市颍州区颍西镇临泉路411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12007139486785。
法定代表人:郭守君,该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被申请人:安徽省阜南县风采置业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安徽省阜阳市阜南县鹿城镇地城北路,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12256957081868。
法定代表人:张强,该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担保人:浙商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阜阳中心支公司。
法人代表:刘伟超,该公司经理。
申请人阜阳安厦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于2021年10月20日向阜阳仲裁委员会申请财产保全,请求冻结被申请人公司名下账户内资金1200642元,具体如下:1、冻结被申请人公司在阜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执行回转资金665462元(详见阜阳中院通知(2017)皖12执238号);2、冻结被申请人公司名下账户内银行存款535180元(开户行:阜南县农村信用合作社联合社营业部,账号:2000××××0018)。2021年11月1日阜阳仲裁委员会将保全申请书等材料提交本院。担保人浙商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阜阳中心支公司为申请人阜阳安厦建设(集团)有限公司的诉前保全财产申请出具担保函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且已提供足额担保,担保行为合法,可予以冻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第二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公司名下账户内资金1200642元,具体如下:1、冻结被申请人公司在阜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执行回转资金665462元(详见阜阳中院通知(2017)皖12执238号);2、冻结被申请人公司名下账户内银行存款535180元(开户行:阜南县农村信用合作社联合社营业部,账号:2000××××0018)。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余继红
二〇二一年十一月三日
书记员  李卓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