阜阳安厦建设(集团)有限公司

阜阳安厦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与***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安徽省阜阳市颍州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皖1202民初5824号
原告:阜阳安厦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阜阳市颍州区颍西镇临泉路411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12007139486785(1-4)。
法定代表人:郭守君,该公司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牟法远,北京恒都(天津)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男,1980年8月30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阜南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准,安徽阜淮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阜阳安厦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与被告***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6月22日立案,原告阜阳安厦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于2020年8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阜阳安厦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的起诉,不损害国家、集体和他人的利益,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阜阳安厦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550元,减半收取275元,由原告阜阳安厦建设(集团)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樊晓明
二〇二〇年八月二十六日
书记员  郭腾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