阜阳安厦建设(集团)有限公司

***与安徽中航鑫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安徽省淮北市相山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皖0603民初1351号
原告:***,男,1978年12月22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濉溪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杜长征,安徽亚星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飞飞,安徽亚星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安徽中航鑫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蚌埠市紫荆名流南苑27号楼。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被告:**,男,1971年4月19日出生,汉族,住江苏省南京市鼓楼区。
被告:阜阳安厦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阜阳市颖州区颖西镇临泉路。
法定代表人:申志文,该公司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郑虎,安徽金宇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与被告安徽中航鑫建设工程有限公司、**、阜阳安厦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起诉后被告下落不明,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转为普通程序审理。
审 判 长  陈永战
审 判 员  唐晓芳
人民陪审员  张 芳
二〇一九年十一月十八日
书 记 员  徐晓芹
附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六十三条人民法院在审理过程中,发现案件不宜适用简易程序的,裁定转为普通程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