阜阳安厦建设(集团)有限公司

**与阜阳安厦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安徽省临泉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皖1221民初4970号
原告:**,男,1974年11月18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临泉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铭剑,安徽鸣理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阜阳安厦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阜阳市颍州区颖西镇临泉路411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12007139486785。
法定代表人:申志文。
本院在审理原告**与被告阜阳安厦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9年7月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自愿申请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张振田
二〇一九年七月四日
书记员  韦秋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