阜阳安厦建设(集团)有限公司

***与**、阜阳安厦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安徽省淮北市相山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7)皖0603民初2***0号之一
原告:***,男,1970年11月10日出生,汉族,户籍地安徽省蚌埠市淮上区,经常居住地安徽省淮北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家华,淮北市烈山区宋疃镇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男,1971年4月19日出生,汉族,无固定职业,住江苏省南京市鼓楼区。
被告:阜阳安厦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阜阳市颍州区颖西镇临泉路411号。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被告:淮北市煤炭高级技工学校,住所地淮北市鹰山中路18号。
法定代表人:*大田,该学校校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男,该单位法律顾问。
原告***与被告**、阜阳安厦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淮北市煤炭高级技工学校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5月22日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进行审理。本案审理过程中,阜阳安厦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管辖权异议申请,本院裁定驳回,阜阳安厦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不服,提起上诉,淮北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维持。2018年12月26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请求撤回对阜阳安厦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淮北市煤炭高级技工学校的起诉。
本院认为,***撤回对阜阳安厦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淮北市煤炭高级技工学校的起诉是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对其撤诉申请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撤回对阜阳安厦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淮北市煤炭高级技工学校的起诉。
审判员***

二〇一八年十二月二十六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睿
附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