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阜阳顺达建设(集团)有限公司

涡阳县建一新型建材有限公司、安徽阜阳顺达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涡阳县人民法院
民事案件裁定书
(2021)皖1621民初5040号
申请人涡阳县建一新型建材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安徽阜阳顺达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申请人于2021年7月8日向本院提交财产保全申请,请求冻结被申请人安徽阜阳顺达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名下的银行存款101125元,或查封同等价值的其他财产,担保人王建一自愿提供其个人所有的位于安徽省涡阳县××路南侧(房地权证涡字第3××6号)房屋一处作为担保。
本院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一、冻结被申请人安徽阜阳顺达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名下的银行存款101125元,或查封同等价值的其他财产; 二、查封担保人王建一个人所有的位于安徽省涡阳县××路南侧(房地权证涡字第3××6号)房屋一处。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本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刘静静
书记员  罗 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