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界首市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2)皖1282执1345号
申请执行人:安徽省**源材料科技实业发展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界首经开区光武产业园繁兴西一路4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1200MA2MX8RG5W。
法定代表人:郭宗余,该公司董事长。
被执行人:安徽阜阳顺达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阜阳市颍州中路416号全顺大厦。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1200151829211E。
法定代表人:余长河,该公司董事长。
本院执行申请执行人安徽省**源材料科技实业发展股份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安徽阜阳顺达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不当得利纠纷一案,安徽省界首市人民法院作出的(2022)皖1282民初715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本院已于2022年5月24日依法立案执行。安徽省界首市人民法院作出的(2021)皖1282民初715号民事判决书确定:被执行人安徽阜阳顺达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偿还申请执行人安徽省**源材料科技实业发展股份有限公司商砼款228520元,支付2929元诉讼费用。本案由被执行人负担诉讼费用2233元。本案执行费3405元由被执行人承担。
综上,由于被执行人安徽阜阳顺达建设(集团)有限公司逾期未履行本院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划拨)安徽阜阳顺达建设(集团)有限公司银行存款237087元或查封(扣押)相应价值财产。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员 李 魁
二〇二二年五月二十四日
法官助理 刘伟光
书 记 员 刘雅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