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阜阳市颍州区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22)皖1202民初2461号
原告:阜阳市超越装饰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阜阳市开发区经一路黄庄办事处,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1200586147957F。
法定代表人:王亮,该公司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徐振东,颍州区三十里铺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安徽阜阳顺达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阜阳市颍州区颍州中路416号全顺大厦,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1200151829211F。
法定代表人:余长河,该公司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贾恒,安徽瀛拓律师事务所律师。
第三人:刘树生,男,1977年9月28日出生,汉族,住阜阳市颍州区。
原告阜阳市超越装饰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超越装饰公司)与被告安徽阜阳顺达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顺达公司)、第三人刘树生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2月22日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超越装饰公司法定代表人王亮及其委托诉讼代理人徐振东,被告顺达公司委托诉讼代理人贾恒、第三人刘树生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在已经审理终结。
原告超越装饰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一、判令被告向原告支付工程款欠款2887467元人民币及资金占用费,资金占用费按同期同类银行贷款利率四倍计算,自2020年3月16日起至付清止。二、判令被告支付逾期付款的违约金144373元。三、第三人对被告的上述工程款欠款和违约金承担连带责任。四、案件受理费、财产保全费由被告承担。事实和理由:2019年6月18日第三人以被告委托代理人身份与原告就“阜阳市颍州区凤凰御景园1#楼阳台栏板、百叶窗、楼梯扶手、空调栏杆施工工程”项目签订《承包协议》,双方就工程施工内容、工程事项单价和工程造价、工期、质量要求、付款方式、违约责任、纠纷管辖作了明确约定。(详细内容附见承包协议书)原告按照约定全部完成施工。2020年3月16日经结算,原告施工的工程总价款为6531867元。原告要求被告支付工程款,被告借资金周转困难为由,一拖再拖。2021年5月18日原被告协议约定,以凤凰御景园1#楼部分房屋抵付3644400元,下欠2887467元。原告催要拖欠的工程款未果,故特诉至人民法院,敬请贵院裁决!
被告顺达公司辩称:被告和原告没有合同关系,也不欠原告款项,本案系原告和第三人伪造证据提起的虚假诉讼;原告未提供在案涉工程人工、材料、机械方面实际投入及材料供应商,机械设备租赁商来往及付款凭证、不能证明其是按涉工程的实际施工人,无权主张工程款,请求依法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
第三人刘树生辩称:东西都是我签的,当时工程完工后王亮干我们的工程前期垫资了,我是项目负责人和承包人,我从凤凰置业承包的项目。当时王亮干这个项目停了一段时间工,王亮做的外墙、保温等都是他做的,没有异议。涉案项目凤凰御景园合同是顺达公司和凤凰置业签的,我是实际承包人。
经审理查明:2019年3月26日刘树生以被告顺达公司委托代表人身份作为甲方与原告作为乙方签订《承包协议》,双方就工程施工内容、工程事项单价和工程造价、工期、质量要求、付款方式、违约责任作了明确约定。该协议底部,甲方委托代表人处有刘树生签字,落款时间为2019年3月26日。2019年6月17日,经安徽阜阳凤凰置业有限公司委托,阜阳市建苑工程质量检测有限公司对涉案工程1#楼建筑外窗关于气密性能、水密性能、抗风压性能进行检测,检测结论符合要求;2019年6月21日,经凤凰置业委托,阜阳市建苑工程质量检测有限公司对涉案工程1#楼外墙关于保温板与基层粘结强度、系统抗冲击性进行检测,检测结论符合要求。2020年3月16日,原告与刘树生对凤凰御景园1#楼工程量进行结算,结算金额为6531867元。刘树生在结算单底部安徽阜阳顺达建设(集团)有限公司项目负责人处签字,原告在结算单底部签字、盖章。
2021年5月18日,原告与刘树生作为甲方项目负责人、被告阜阳市超越装饰有限责任公司作为乙方签订《协议书》一份,该协议载明:一、甲乙双方共同确认甲方尚欠乙方凤凰御景园1#楼护栏、门窗外墙保温、真石漆项目工程款6531867元。二、甲方用于抵偿部分工程款的房产:阜阳凤凰御景园1#楼2307户,面积:99.85平方米、凤凰御景园1#楼2303户,面积:99.85平方米、凤凰御景园1#楼2402户,面积99.85平方米、凤凰御景园1#楼2204户,面积:119.85平方米、凤凰御景园1#楼2405户,面积:119.85平方米、凤凰御景园1#2508户,面积:126平方米、凤凰御景园1#2305户,面积119.85平方米、凤凰御景园1#楼119.85平方米、凤凰御景园1#楼1908户,面积126平方米。三、甲方用于抵偿部分工程款的上述房产价格每平方米均价为肆仟元整,合计911.1平方米,房屋抵偿总价为3644400元。其他文书内容抵偿价格如与本协议约定的抵偿价格有异,以本协议抵偿价格为准执行。四、甲方按照乙方提供的具体人员名单,将上述房产办理在乙方指定人员名下。办理过户所发生的一切费用由甲方承担。五、甲方将上述房产办理过户给乙方指定的人员后,视为抵偿完成,乙方从甲方总欠工程款6531867元自行扣除3644400元,剩余工程款2887467元由甲方继续偿还,直至清偿完毕。甲方保证在2021年12月31日前按照本协议约定办理好抵偿过户事项及房产证的办理事项,如未能实现抵偿,甲方应全部履行总欠款的给付义务。六、本协议系双方真实意愿,应严格遵守。
另查明:已经生效的本院(2020)皖1202民初7284号民事判决书查明被告顺达公司承建发包人为安徽凤凰置业有限公司凤凰御景园二期工程,刘树生是被告顺达公司项目负责人,任项目经理,认为刘树生作为被告顺达公司项目负责人签订合同是代表顺达公司进行经营活动的职务行为,因此判决被告顺达公司承担相应责任,刘树生未承担责任,上述判决一审生效。
上述事实,由已经生效的人民法院(2020)皖1202民初7284号民事判决书及开庭笔录、检测报告、图片、结算单、房屋抵偿协议、房产信息状况、案涉工程玻璃测量照片及当事人的当庭陈述在卷予以佐证。
本院认为:依法成立的合同受法律的保护。我院作出的(2020)皖1202民初7284号民事判决书认定刘树生作为被告顺达公司项目负责人签订合同是代表顺达公司进行经营活动的职务行为,在生效判决认定事实未经审判监督程序纠正前,已为人民法院发生法律效力的裁判所确认的基本事实,可以作为本案裁判的依据。第三人刘树生作为被告顺达公司现场项目经理与原告阜阳市超越装饰有限责任公司签订合同、协议、进行结算均是代表被告顺达公司活动的职务行为,该行为所产生的民事责任,应当由被告顺达公司承担,第三人刘树生不承担责任。被告顺达公司与第三人刘树生之间的纠纷可以另案解决。刘树生作为被告顺达公司项目经理与原告超越装饰公司进行了结算、对于起诉事实不持异议,只是在具体支付款项金额保留意见,但是未提供相反证据,承担举证不能法律后果,人民法院依据现有证据依法裁决。结算协议载明尚欠工程款2887467元事实清楚、对于欠款利息没有约定,综合考虑人民法院酌情利息按照LPR年息3.85%计算,从本案起诉之日2022年2月22日起计算至款付清时止,原告违约金的诉求本院不予支持。综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五百零二条、第五百零九条、第五百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十条第一款第(六)项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安徽阜阳顺达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阜阳市超越装饰有限责任公司钢材款2887467元及利息(利息按照年息3.85%计算,从2022年2月22日起计算至款付清时止);
二、驳回原告阜阳市超越装饰有限责任公司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5527.5元,由原告阜阳市超越装饰有限责任公司负担577.5元、被告安徽阜阳顺达建设(集团)有限公司负担14950元。
阜阳市超越装饰有限责任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申请退费;安徽阜阳顺达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于本判决书生效之日起七日内,向本院交纳应负担的案件诉讼费。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安徽省阜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丁跃宇
二〇二二年四月十四日
书记员 聂小草
收款户名:阜阳市颍州区非税收入管理中心
收款银行:阜阳颍淮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收款银行账号(虚拟账号):34104538751124052204020044
金额:壹万肆仟玖佰伍拾元整(14950.00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