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安徽省阜阳市颍州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1)皖1202民初18225号
原告:阜阳市易泰商品混凝土有限公司,住所地阜阳市颍州区三塔集镇工业园内,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1200557840832P。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被告:安徽阜阳顺达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阜阳市颍州区颍州中路416号全顺大厦,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1200151829211F。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原告阜阳市易泰商品混凝土有限公司与被告安徽阜阳顺达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12月14日立案。原告阜阳市易泰商品混凝土有限公司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阜阳市易泰商品混凝土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
二〇二一年十二月二十三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