阜阳市超越装饰有限责任公司、安徽阜阳顺达建设(集团)有限公司等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安徽省阜阳市颍州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1)皖1202民初16389号
原告:阜阳市超越装饰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阜阳市开发区经一路黄庄办事处,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1200586147957F(1-1)。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阜阳市颍州区三十里铺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委托诉讼代理人:***,阜阳市颍州区三十里铺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安徽阜阳顺达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阜阳市颍州区颍州中路**全顺大厦,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1200151829211F。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事务所实习律师。
第三人:***,男,1977年9月28日生,汉族,住阜阳市颍州区。
本院在审理原告阜阳市超越装饰有限责任公司诉被告安徽阜阳顺达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财产纠纷一案中,原告阜阳市超越装饰有限责任公司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阜阳市超越装饰有限责任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1150元,保全费5000元,合计6150元,由原告阜阳市超越装饰有限责任公司负担。
审判员***
二〇二一年十二月三十一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