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阜阳顺达建设(集团)有限公司

涡阳县美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执行异议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安徽省涡阳县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22)皖1621执异1号 异议人(原案被执行人):涡阳县美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涡阳县城西**。 法定代表人:***,公司执行董事。 原案申请人:安徽阜阳顺达建设(集团)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公司董事长。 本院执行安徽阜阳顺达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顺达公司)与涡阳县美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美地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中,美地公司对本院查封的其公司项目的XX商铺的查封行为提出书面异议。本院立案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美地公司称,本院在执行顺达公司与美地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中,美地公司欠顺达公司1863万元,经委托评估,顺达公司申请查封了美地公司1#楼资产97967588元,远远大于所欠工程款,请求解除对XX商铺(面积81.2平方米)、XX商铺(面积77.64平方米)的查封。 异议人向本院提交如下证据:营业执照、委托书、受委托人身份证明、本院作出的(2021)皖1621执1621号之二及(2020)皖1621财保314号执行裁定书、2021年12月15日涡阳县不动产登记中心查档证明。 经审查查明,阜阳仲裁委员会(2020)阜仲字第283号裁决书确认美地公司应向顺达公司支付工程款1863万元。执行过程中,结合安徽中信房地产土地资产价格评估有限公司作出的皖中信房估字[2021]S1-1112号评估报告,双方议定涉案财产总价值97967588元,其中顺达公司首先查封财产市场价值为4000余万元。本院于2021年12月13日作出(2021)皖1621执1621号之四执行裁定书,对美地公司部分房产予以拍卖,因***的总体价值过高,本院仅对部分房产予以拍卖,不包含本案异议所涉房产。美地公司认为该***的已远超在本次执行中其所负的债务,请求解除对上述所异议房产的查封。 本院作出的(2020)皖1621财保314号执行裁定书在执行保全过程中为本院(2020)皖1621执保542号执行裁定书。 本院认为,关于本案是否存在超标的查封,对所涉房产予以解除查封的问题。《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十九条第一款规定:“查封、扣押、冻结被执行人的财产,以其价额足以清偿法律文书确定的债权额及执行费用为限,不得明显超标的额查封、扣押、冻结。”据此,人民法院在执行程序中查封的财产价值如果明显超过法律文书确定的债权额及执行费用的,则构成超标的查封。判断是否构成超标的查封,是对查封行为的评判,应以财产被查封时的客观价值作为判断基准。本案中,所***的额已明显超过法律文书确定的债权额及执行费用,且本院对美地公司部分房产予以拍卖中,不包含本案异议所涉房产,故美地公司异议成立。 综上所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执行异议和复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撤销本院(2020)皖1621执1621号之二执行裁定书、(2020)皖1621执保542号执行裁定书中对涡阳县美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位于S307线南侧(兴园路东侧)XX铺(面积81.2平方米),房产证号皖(2019)涡阳县不动产权第**及XX铺(面积77.64平方米),房产证号皖(2019)涡阳县不动产权第**房产的查封;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安徽省亳州市中级人民法院申请复议。 审判长*** 审判员*** 审判员*** 二〇二二年一月十七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