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阜阳顺达建设(集团)有限公司

某某、某某等与安徽阜阳顺达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安徽省阜阳市颍州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4)皖1202民初8472号 原告:***,男,汉族,1979年3月5日出生,住安徽省阜阳市颍泉区。 原告:***,男,汉族,1983年12月12日出生,住安徽省阜阳市颍泉区。 原告:***,男,汉族,1979年2月3日出生,住安徽省阜阳市颍泉区。 原告:***,男,汉族,1962年8月2日出生,住安徽省太和县。 原告:***(曾用名***),男,汉族,1969年3月8日出生,住安徽省太和县。 原告:***(曾用名***),女,汉族,1965年6月19日出生,住安徽省阜阳市颍泉区。 被告:安徽阜阳顺达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阜阳市颍州区颍州中路416号全顺大厦,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1200151829211F。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原告***、***、***、***、***、***诉被告安徽阜阳顺达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审理中,原告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法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00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二〇二四年七月十一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