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阜阳天元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阜阳市源巍商贸有限公司与安徽阜阳天元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安徽省阜阳市颍州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皖1202民初4843号

原告:阜阳市源巍商贸有限公司,住所地阜阳市开发区京九办七里铺邪庄环宇新村A1楼1幢105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1200MA2N3PUC5R(1-1)。

法定代表人:魏念念,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朱浩然,安徽瀛拓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坤,安徽瀛拓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安徽阜阳天元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阜阳市颍州区清河街道办事处淮河路2008号海亮·华府4#901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12005501825741。

法定代表人:仵子杰,该公司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周煜晖,安徽华汉众赢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郑雪纯,安徽华汉众赢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阜阳市源巍商贸有限公司诉被告安徽阜阳天元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4月2日立案受理,2021年5月26日原告阜阳市源巍商贸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撤诉。

本院认为:原告阜阳市源巍商贸有限公司的申请不违反法律规定,应当予以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阜阳市源巍商贸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安徽阜阳天元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阜阳市源巍商贸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闫 静

二〇二一年五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 刘严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