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阜阳天元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安徽阜阳天元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与安徽帝景置业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安徽省阜阳市颍州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皖1202民初2766号

原告:安徽阜阳天元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阜阳市颍州区清河街道办事处淮河路2008号海亮华府4#901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12005501825741。

法定代表人:仵子杰,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云龙,安徽华汉众赢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周煜晖,安徽华汉众赢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安徽帝景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阜阳市颍州区沙河路286号东苑雅居2#楼10幢313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12000787200164。

法定代表人:张凤平,该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传平,安徽润天(上海)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安徽阜阳天元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诉被告安徽帝景置业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2月9日立案。原告于2021年4月3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法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安徽阜阳天元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50元,减半收取275元,由原告安徽阜阳天元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杨晓静

二〇二一年五月七日

书记员  张子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