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阜阳天元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等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安徽省阜阳市颍州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皖1202民初3089号
原告:***,男,1968年10月26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阜阳市颍泉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付世发,安徽淮都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女,1956年1月11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阜阳市颍州区。
被告:张明明,男,1980年10月1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阜阳市颍州区。
被告:张明艳,女,1982年4月1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阜阳市颍州区。
被告:安徽阜阳天元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阜阳市颍州区清河街道办事处淮河路2008号海亮华府4#901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12005501825741。
法定代表人:许子杰,该公司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周煜晖,安徽华汉众赢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郑雪纯,安徽华汉众赢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阜阳市嘉联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阜阳开发区长安街88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1200099325699U。
法定代表人:袁少豹,该公司经理。
原告***诉被告***、张明明、张明艳、安徽阜阳天元建设工程有限公司、阜阳市嘉联置业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原告于2021年9月18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不违反相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张艳玲
二〇二一年九月十八日
书记员  唐 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