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阜阳市颍州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皖1202民初881-1号
申请人:阜南县翔宇商砼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阜南县许堂乡运河村,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1225397968676H(1-1)。
法定代表人:魏金峰,该公司总经理。
被申请人:阜阳市嘉联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阜阳经济技术开发区长安街88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1200099325699U。
法定代表人:袁少豹,该公司总经理。
被申请人:安徽阜阳天元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阜阳市颍州区清河街道办事处淮河路2008号海亮华府4#901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12005501825741。
法定代表人:仵子杰,该公司总经理。
被申请人:黄兴田,男,1966年1月19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阜阳市颍州区。
担保人:阳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阜阳中心支公司,住所地安徽省阜阳市额州区西清路1155号双清湾中心A座商办楼地B805、B806-2、B901、B902、B908、B909、B910、B911、B912,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1200675894030T(1-1)。
主要负责人:孙琳,该支公司经理。
本院在审理申请人阜南县翔宇商砼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阜阳市嘉联置业有限公司、安徽阜阳天元建设工程有限公司、黄兴田债权人代位权纠纷一案中,申请人阜南县翔宇商砼有限公司于2022年1月21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的申请,要求冻结被申请人阜阳市嘉联置业有限公司、安徽阜阳天元建设工程有限公司、黄兴田名下的银行存款1993354元或查封其所有的同等价值的财产,并由担保人阳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阜阳中心支公司提供担保金额为1993354元的诉讼财产保全责任保险予以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阜南县翔宇商砼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零五条、第一百零六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阜阳市嘉联置业有限公司、安徽阜阳天元建设工程有限公司、黄兴田名下的银行存款1993354元或查封其所有的同等价值的财产。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汤 辉
二〇二二年一月二十一日
书记员 王春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