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阜阳市颍州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2)皖1202执472号
申请执行人:阜阳市源巍商贸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阜阳市开发区京九办七里铺邪庄环宇新村A1#楼1幢105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1200MA2N3PUC5R。
法定代表人:魏念念,该公司总经理。
被执行人:安徽阜阳天元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阜阳市颍州区清河街道办事处淮河路2008号海亮·华府4#901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12005501825741。
法定代表人:仵子杰,该公司总经理。
本院在执行阜阳市源巍商贸有限公司与安徽阜阳天元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申请人于2022年1月24日向本院提交撤回强制执行申请书。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相关法律规定。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十八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2022)皖1202执472号案件的执行。
本裁定立即生效。
审判长 史向前
审判员 刘晨晖
审判员 谭宏伟
二〇二二年二月十日
书记员 刘 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