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阜阳市颍州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皖1202民初12024号
原告:**,女,1975年10月1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阜阳市颍州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肖成杰,安徽纯熙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曹赛男,安徽纯熙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安徽阜阳天元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阜阳市颍州区清河街道办事处淮河路2008号海亮华府四#901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12005501825741。
法定代表人:仵子杰,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周煜晖,安徽华汉众赢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郑雪纯,安徽华汉众赢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与被告安徽阜阳天元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8月26日立案。原告于2021年10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回对被告安徽阜阳天元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的起诉,不损害国家、集体和他人的利益,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对被告安徽阜阳天元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1150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王 彬
二〇二一年十月十四日
书记员 梅鑫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