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阜阳市颍州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皖1202民初11303号
原告:***,男,1971年5月19日出生,汉族,住安徽天长市。
原告:**,男,1970年6月25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阜阳市颍州区。
以上两原告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李雷,安徽金睿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李建,男,1973年2月27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阜阳市颍泉区。
被告:安徽阜阳天元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阜阳颍州区清河街道办事处淮河路2008号海亮·华府4#901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12005501825741。
法定代表人:仵子杰,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郑雪纯,安徽华汉众赢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重庆城建控股(集团)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重庆市渝中区捍卫路8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000709441516W。
法定代表人:危接来。
委托诉讼代理人:戴强,该公司员工。
原告***、**与被告李建、安徽阜阳天元建设工程有限公司、重庆城建控股(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8月9日立案受理,2021年9月4日原告***、**向本院申请撤诉。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不违反法律的规定,应当予以准予。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撤诉。
案件受理费已减半收取1148.5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长 丁跃宇
二〇二一年九月六日
书记员 聂小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