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阜阳天元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与安徽阜阳天元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安徽省阜南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皖1225民初5221号

原告:***,男,1969年9月10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阜南县。

被告:安徽阜阳天元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阜阳市颍州区清河办事处清河居委会双清路南侧10号。

法定代表人:仵子杰。

本院在审理原告***与被告安徽阜阳天元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中,本院于2021年5月14日立案。原告***于2021年6月4日向本院提出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董文华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计675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李占亚

二〇二一年六月四日

书记员  李雅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