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阜南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皖1225民初5221号
原告:***,男,1969年9月10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阜南县。
被告:安徽阜阳天元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阜阳市颍州区清河办事处清河居委会双清路南侧10号。
法定代表人:仵子杰。
本院在审理原告***与被告安徽阜阳天元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中,本院于2021年5月14日立案。原告***于2021年6月4日向本院提出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董文华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计675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李占亚
二〇二一年六月四日
书记员 李雅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