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阜阳天元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安徽阜阳天元建设工程有限公司、阜阳市圆顺通物流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安徽省阜阳市颍东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22)皖1203执2642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安徽阜阳天元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阜阳市颍州区清河街道办事处淮河路2008号海亮华府4#901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12005501825741。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被执行人:阜阳市圆顺通物流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阜阳市颍东经济开发区阜展路物流巷西侧3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1200798143499M。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执行董事。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安徽阜阳天元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阜阳市圆顺通物流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责令被执行人履行安徽省阜阳市中级人民法院(2022)皖12民终2469号民事判决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本院依法向阜阳市不动产登记中心、金融银行、车辆管理所等单位发出协助查询函。依法查封了被执行人阜阳市圆顺通物流有限公司位于阜阳市颍东区××巷××号××#××室××#××室××#××房室××#××房室××#××室,共计五处。本院制作了执行决定书,将被执行人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并限制高消费,因上述房产处置所需周期较长,故本案依法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64条第(2)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审判员*** 审判员*** 二〇二二年十二月二十七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