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阜阳市颍州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9)皖1202执1555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安徽阜阳众鑫伟业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阜阳市颍州区清河办事处居委会双清路南侧**。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被执行人:***,男,1967年9月19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阜阳市颍州区。
安徽阜阳众鑫伟业建设有限公司与***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6)皖1202民初7310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本院于2019年3月26日立案执行,同日,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财产报告令、限制消费令等。执行过程中,本院穷尽财产调查措施,未能发现可供执行财产。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审判员***
审判员周彪
二〇一九年五月二十九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