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阜阳市颍东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9)皖1203民初2680号之二
原告:阜阳同攻绿色建材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颍上县红星镇红星社区苗庄,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1226355146623A(1-1)。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安徽金睿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薛标,安徽金睿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安徽阜阳众鑫伟业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阜阳市颍州区清河办清河居委会双清路南侧10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12006910688710。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原告阜阳同攻绿色建材有限公司诉被告安徽阜阳众鑫伟业建设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7月1日立案。原告阜阳同攻绿色建材有限公司于2019年7月3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阜阳同攻绿色建材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阜阳同攻绿色建材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保全费3090.61元,由原告阜阳同攻绿色建材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二〇一九年七月三十日
书记员来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