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阜阳众鑫伟业建设有限公司

罗国学、某某等与某某等劳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安徽省阜阳市颍州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皖1202民初9315号
原告:罗国学,男,1974年5月18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阜阳市颍泉区。
原告:***,男,1979年12月10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阜阳市颍泉区。
原告:**,女,1985年9月16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阜阳市颍泉区。
原告:潘冬冬,男,1987年7月1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阜阳市颍泉区。
原告:钱丙林,男,1980年3月18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阜阳市颍泉区。
原告:罗来娟,女,1980年8月15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颍上县。
六原告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梅如,安徽景涛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男,1984年1月17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阜阳市颍州区。
被告:安徽阜阳众鑫伟业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阜阳市颍州区清河办清河居委会双清路南侧10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200691068871U。
法定代表人:王鹏飞。
原告罗国学、***、**、潘冬冬、钱丙林、罗来娟诉被告***、安徽阜阳众鑫伟业建设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9月16日立案,原告罗国学、***、**、潘冬冬、钱丙林、罗来娟于2020年11月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罗国学、***、**、潘冬冬、钱丙林、罗来娟撤回对被告***、安徽阜阳众鑫伟业建设有限公司的起诉,不损害国家、集体和他人的利益,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罗国学、***、**、潘冬冬、钱丙林、罗来娟撤诉。
案件受理费550元,减半收取275元,由原告罗国学、***、**、潘冬冬、钱丙林、罗来娟负担。
审判员  樊晓明
二〇二〇年十一月二日
书记员  郭腾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