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阜阳中盛建设有限公司

***、安徽阜阳中盛建设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安徽省界首市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皖1282执1858号
申请执行人:***,男,1963年9月9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南安市。
被执行人:安徽阜阳中盛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阜阳市颍州区清河办事处阜南路460号锦绣园小区1#楼407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120067423409XN。
法定代表人:张军。
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安徽阜阳中盛建设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我院依据生效的(2020)皖1282民初5085号民事判决书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和财产报告令,责令被执行人安徽阜阳中盛建设有限公司偿还申请人***工程款540000元,案件受理费9200元,财产保全申请费3220元,并承担执行费7924元,共计560344元。
执行过程中,1.本院于2021年7月19日起多次通过总对总网络财产查控系统查询被执行人名下存款、车辆、保险、证券、不动产等财产信息,反馈中发现被执行人安徽阜阳中盛建设有限公司名下皖KN××××程力威牌汽车一辆、皖KN××××程力威牌汽车一辆、皖KQ××××奥迪牌汽车一辆,均已查封但未实际控制,其他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
2.本院于2021年7月19日通过司法专邮形式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传票、信用风险惩戒提示,但被执行人未到庭也未实际履行。
3.由于被执行人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本院依法对其限制高消费并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下暂无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本院已穷尽执行措施,经询问申请人其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故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再次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 判 长 李       魁
审 判 员 沈       震
审 判 员 应   学   华
二〇二一年九月二十六日
法官助理 李振中书记员刘雅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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