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阜阳中盛建设有限公司

安徽阜阳中盛建设有限公司、界首市世纪大同置业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恢复执行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安徽省界首市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皖1282执恢273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安徽阜阳中盛建设有限公司,住安徽省阜阳市颖州区清河路办事处府南路460号锦绣园小区1栋407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120067423409XN。
法定代表人:张军。
被执行人:界首市世纪大同置业有限公司,住安徽省界首市人民东路501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12820836874253。
法定代表人:汝丁丁。
申请执行人安徽阜阳中盛建设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界首市世纪大同置业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界首市人民法院作出的(2019)皖1282民初5128号民事调解书已经生效,申请人于2021年8月20日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被执行人偿还其欠款4200000元,执行费44400元由被执行人承担。
执行过程中,1.本院于2021年8月20日起多次通过总对总网络财产查控系统查询被执行人名下存款、车辆、保险、证券、不动产等财产信息,反馈中未发现被执行人有足额可供执行的财产。
2.本院查封被执行人界首市世纪大同置业有限公司名下位于界首市户(不动产权证号:××)、22#楼101铺、102铺(不动产权证号:皖(2016)界首市不动产权第0××2号)房产三套,现财产正在处置中。
3.由于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本院依法将其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并限制高消费。
4.上述情况及信息,本院于2021年12月28日通过面谈方式将被执行人名下暂无其他财产可供执行的调查结果告知申请人,并要求申请人提供被执行人其他财产线索或者下落,申请人表示不能提供,并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综上所述,因被执行人名下暂无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经本院向申请人释明被执行人财产状况,申请人明确表示无法提供被执行人财产线索或者下落,在本院穷尽财产调查措施后,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64条第2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再次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 判 长 应学华
审 判 员 沈 震
审 判 员 王 歌
二〇二一年十二月二十八日
法官助理 张冰冰
书 记 员 刘纳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