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阜阳中盛建设有限公司

界首市创元混凝土有限公司、安徽阜阳中盛建设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安徽省阜阳市颍州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皖1202民初10556号
原告:界首市创元混凝土有限公司,住所地界首市北环城路中段,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128268976523。
法定代表人:白洪伟,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郭伟群,安徽儒言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雷达,安徽儒言律师事务所律师(实习)。
被告:安徽阜阳中盛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阜阳市颍州区清河办事处阜南路460号锦绣园小区1#楼407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120067423409XN。
法定代表人:张军,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胜友,安徽颍州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界首市创元混凝土有限公司与被告安徽阜阳中盛建设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7月14日立案。原告于2021年9月2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界首市创元混凝土有限公司申请撤回对被告安徽阜阳中盛建设有限公司的起诉,不损害国家、集体和他人的利益,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界首市创元混凝土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安徽阜阳中盛建设有限公司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24030元,财产保全费5000元,合计29030元,由原告界首市创元混凝土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王 彬
二〇二一年九月二十九日
书记员 梅鑫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