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阜阳中盛建设有限公司

湖南现代德雷工程有限公司阜阳分公司、安徽阜阳中盛建设有限公司等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安徽省阜阳市颍州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皖1202民初5115号
原告:湖南现代德雷工程有限公司阜阳分公司,住所地阜阳市开发区新阳大道依心明园M21商住楼201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1200MA2NBB917M。
主负责人:王雷,该分公司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文剑,安徽大别山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袁明伟,安徽大别山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安徽阜阳中盛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阜阳市颍州区清河办事处阜南路460号锦绣园小区1#楼407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120067423409XN。
法定代表人:张军,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利,该公司员工。
被告:安徽省华民食品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阜阳市经济技术开发区纬七路608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1200075614618F。
法定代表人:潘俊海,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海涛,北京市炜衡(合肥)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荣旭,北京市炜衡(合肥)律师事务所律师(实习)。
原告湖南现代德雷工程有限公司阜阳分公司与被告安徽阜阳中盛建设有限公司、安徽省华民食品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原告对所完成的工程以及水电工程造价申请鉴定,本院依法委托安徽众信工程咨询有限责任公司进行鉴定,该公司于2021年11月16日做出皖中信工资鉴字(2021)114号鉴定意见书。原告湖南现代德雷工程有限公司阜阳分公司于2021年11月3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申请撤回对被告安徽阜阳中盛建设有限公司、安徽省华民食品有限公司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湖南现代德雷工程有限公司阜阳分公司申请撤诉,不违反法律规定,应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湖南现代德雷工程有限公司阜阳分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050元,减半收取525元,由原告湖南现代德雷工程有限公司阜阳分公司承担。
审判员 汤 辉
二〇二一年十一月三十日
书记员 王春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