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阜阳中盛建设有限公司

安徽阜阳中盛建设有限公司、安徽天畅金属材料有限公司非诉财产保全审查非诉保全审查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安徽省太和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皖1222财保23号
申请人:安徽阜阳中盛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阜阳市颍州区清河办事处阜南路**锦绣园小区**楼**。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120067423409XN。
法定代表人:张军,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汉波,北京盈科(合肥)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高汉文,北京盈科(合肥)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申请人:安徽天畅金属材料有限公司,住所地,住所地安徽省阜阳市太和县肖口镇工业园区会信用代码91341222MA2RPJHU71。
法定代表人:关伟,该公司总经理。
申请人安徽阜阳中盛建设有限公司于2021年11月25日向本院申请诉前财产保全,请求冻结被申请人安徽天畅金属材料有限公司名下银行存款25000000元或查封其他同等价值的财产,并已提供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安徽阜阳中盛建设有限公司提出保全申请并提供担保,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安徽天畅金属材料有限公司名下银行存款25000000元(户名:安徽天畅金属材料有限公司、开户行: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太和支行、账号:13×××67;户名:安徽天畅金属材料有限公司、开户行:安徽太和农村商业银行镜湖支行、账号:20×××06;户名:太和天畅项目、开户行:安徽太和农商行营业部、账号:20×××83)或查封被申请人安徽天畅金属材料有限公司名下其他等额财产(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编号:地字第:地字第**3843平方米;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编号:地字第3412222190006:地字第**div>
案件申请费5000元,由安徽阜阳中盛建设有限公司负担。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本院将依法解除保全。
审 判 员  陶 磊
二〇二一年十一月二十五日
法官助理  路仔细
书 记 员  曹梦圆
安徽省太和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皖1222财保23号
申请人:安徽阜阳中盛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阜阳市颍州区清河办事处阜南路**锦绣园小区**楼,住所地阜阳市颍州区清河办事处阜南路**锦绣园小区**楼**div>
法定代表人:张军,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汉波,北京盈科(合肥)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高汉文,北京盈科(合肥)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申请人:安徽天畅金属材料有限公司,住,住所地安徽省阜阳市太和县肖口镇工业园区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1,住所地安徽省阜阳市太和县肖口镇工业园区
法定代表人:关伟,该公司总经理。
申请人安徽阜阳中盛建设有限公司于2021年11月25日向本院申请诉前财产保全,请求冻结被申请人安徽天畅金属材料有限公司名下银行存款25000000元或查封其他同等价值的财产,并已提供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安徽阜阳中盛建设有限公司提出保全申请并提供担保,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安徽天畅金属材料有限公司名下银行存款25000000元(户名:安徽天畅金属材料有限公司、开户行: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太和支行、账号:13×××67;户名:安徽天畅金属材料有限公司、开户行:安徽太和农村商业银行镜湖支行、账号:20×××06;户名:太和天畅项目、开户行:安徽太和农商行营业部、账号:20×××83)或查封被申请人安徽天畅金属材料有限公司名下其他等额财产(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编号:地字第34122221900039号、面积13843平方米;建设用:地字第**1900066号、面积6258.11平方米)。
案件申请费5000元,由安徽阜阳中盛建设有限公司负担。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本院将依法解除保全。
审 判 员  陶 磊
二〇二一年十一月二十五日
法官助理  路仔细
书 记 员  曹梦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