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阜阳中盛建设有限公司

**、安徽阜阳中盛建设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安徽省阜阳市颍东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皖1203执2383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男,1977年6月2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阜阳市颍州区。
被执行人:安徽阜阳中盛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阜阳市颍州区清河办事处阜南路**锦绣园小区**楼**,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120067423409XN。
法定代表人:张军,该公司董事长。
本院在执行**与安徽阜阳中盛建设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中,本院通过查控系统对被执行人银行存款、车辆和不动产等进行查询,冻结了被执行人银行账户,未发现被执行人可供执行财产;已将被执行人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并限制高消费,经约谈,申请执行人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员  王琪
二〇二一年十二月三十一日
书记员  方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