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阜阳中盛建设有限公司

安徽阜阳中盛建设有限公司、颍上县鼎昌新型建材有限公司等买卖合同纠纷民事管辖上诉管辖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安徽省阜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皖12民辖终205号 上诉人(一审被告):安徽阜阳中盛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阜阳市颍州区清河办事处阜南路460号锦绣园小区1#407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120067423409XN。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被上诉人(一审原告):颍上县鼎昌新型建材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颍上县南照镇***105国道东侧,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1226087566735H。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经理。 一审被告:安徽泰睿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阜阳市颍泉区中市办事处界首路599号锦***15#住宅楼1202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12003488220640。 法定代表人:时国兴,该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上诉人安徽阜阳中盛建设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颍上县鼎昌新型建材有限公司、一审被告安徽泰睿置业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安徽省阜阳市颍州区人民法院(2021)皖1202民初8570之一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 安徽阜阳中盛建设有限公司上诉称,案涉项目、合同实际履行地以及本案另一被告安徽泰睿置业有限公司的住所地均在安徽省阜阳市颍泉区,故本案应由安徽省阜阳市颍泉区人民法院管辖。请求本院撤销一审裁定,将本案移送至安徽省阜阳市颍泉区人民法院审理。 本院经审查认为,本案系买卖合同纠纷,应由被告住所地或者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辖。同一诉讼的几个被告住所地在两个以上人民法院辖区的,各该人民法院都有管辖权。本案一审被告之一安徽阜阳中盛建设有限公司的住所地为安徽省阜阳市颍州区,故安徽省阜阳市颍州区人民法院具有本案管辖权。上诉人的上诉理由不能成立,本院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一百七十一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 判 长 *** 审 判 员 **想 审 判 员 *** 二〇二一年九月二十八日 法官助理 李淑丹 书 记 员 *** 附: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二审人民法院对上诉案件,经过审理,按照下列情形,分别处理: (一)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的,以判决、裁定方式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决、裁定; …… 第一百七十一条第二审人民法院对不服第一审人民法院裁定的上诉案件的处理,一律使用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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