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合肥市庐阳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8)皖0103民初1847号之一
解除保全申请人:合肥强龙物资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合肥市庐阳区阜阳北路**省徽商钢材市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0100571786115C。
法定代表人:马龙,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马积,北京盈科(合肥)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夏跃东,北京盈科(合肥)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安徽阜阳中凯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住所地安徽省阜阳市颍州区阜王路阜阳宝龙购物中心办公楼商业****用代码91341200719905337D。
法定代表人:张七一,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吕小娟,职工。
被申请人:**,男,1970年12月16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颖上县。
担保人:马龙,男,1989年10月7日出生,汉族,住合肥市庐阳区
原告合肥强龙物资有限公司诉被告安徽阜阳中凯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3月26日作出(2018)皖0103民初1847号民事裁定,冻结了安徽阜阳中凯建设工程有限公司、**银行存款250万元;查封担保人马龙名下位于合肥市庐阳区 房产。现本案双方达成调解协议,申请人撤回保全申请。
本院认为,申请人撤回保全申请,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一、解除对安徽阜阳中凯建设工程有限公司、**银行存款250万元的冻结;
二、解除对担保人马龙名下位于合肥市庐阳区 房产(房地权证合庐字第××号)的查封。
本裁定书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代小敏
二〇一八年四月八日
书记员 缪浩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