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柘城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豫1424民初1790号
原告:**,女,1978年10月5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太和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琦,安徽佑安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男,1950年10月12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阜阳市颍泉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琦,安徽佑安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柘城泰隆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柘城县城关镇黄山路南段,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1424061351939N。
法定代表人:吕本东,该公司经理。
被告:安徽阜阳中凯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阜阳市颍州区颖准大道阜阳宝龙购物中心办公楼商业B2003、B2004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1200719905337D。
负责人:李峰,该公司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韩洪立,安徽志豪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刘洁,女,1975年5月23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阜阳市颍州区。
原告**、***与被告柘城县泰隆置业有限公司、安徽阜阳中凯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刘洁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3月14日立案受理后,在案件审理过程中,原告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撤诉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9654元(已减半收取),由告**、***负担。
审判员 胡鹏
二〇二二年六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 丁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