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阜阳市颍州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皖1202民初5827号
原告:***,男,1970年4月2日出生,汉族,住江苏省盐城市盐都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加龙、潘亭尧,江苏新苑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男,1974年2月8日出生,汉族,住江苏省盐城市亭湖区。
被告:李家良,男,1968年5月25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颍上县。
被告:安徽阜阳中凯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阜阳市颍州区颍淮大道阜阳宝龙购物中心办公楼商业B2003室B2004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1200719905337D。
法定代表人:李峰,该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韩洪立,安徽志豪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阜阳市颍州区翔飞残障人士互助协会,住所地安徽是阜阳市颍州区阜临路派出所西300米,统一社会信用代码51341202568973083B。
法定代表人:季思波。
本院在审理原告***、**诉被告李家良、安徽阜阳中凯建设工程有限公司、阜阳市颍州区翔飞残障人士互助协会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谢 云
二〇二二年五月三十一日二〇二二年五月三十一日
书记员 闫永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