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阜阳市颍州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2)皖1202执11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男,1971年6月7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阜阳市颍州区。
被执行人:安徽阜阳中凯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阜阳市颍州区颍淮大道阜阳宝龙购物中心办公楼商业B2003室2004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1200719905337D。
法定代表人:李峰,该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安徽阜阳中凯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本院作出的(2021)皖1202民初13745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本案已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财产报告令等,限被执行人立即履行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按执行通知书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本案执行过程中,已两次查询被执行人名下账户,已经实地走访房管局、车管所查询被执行人名下财产。经查,被执行人暂无银行存款、房产登记及其他可供执行财产。本院于2022年2月26日与申请人进行电话终本约谈,申请人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
本裁定立即生效。
审判长 史向前
审判员 刘晨晖
审判员 谭宏伟
二〇二二年二月二十六日
书记员 刘 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