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阜南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皖1225民初6668号
原告:***,男,1957年1月10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阜南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董佳庆,安徽裕德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京城,安徽裕德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告:云南省铁路集团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30000216526896G,住所地云南省昆明市人民西路390号。
法定代表人:童秀东,系公司董事长。
被告:安徽阜阳中凯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1200719905337D,住所地安徽省阜阳市颍州区颍淮大道阜阳宝龙购物中心办公楼商业B2003室B2004室。
法定代表人:李峰,系公司经理。
被告:安徽逸宏建设工程机械设备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1226355159678C,住所地颍上县慎城镇南苑二期9幢205室。
法定代表人:李式训。
被告:李式训,男,1966年9月2号出生,汉族,住安徽省颍上县。
原告***与被告云南省铁路集团有限公司、安徽阜阳中凯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安徽逸宏建设工程机械设备有限公司、李式训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6月23日立案。原告***降低诉讼标的额后于2021年7月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诉。
案件受理费25元(原告预交1446元,因原告减少诉讼请求,本院退还原告1421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李 民
二〇二一年七月八日
书记员 邓淋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