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阜阳中凯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某某与云南省铁路集团有限公司、安徽阜阳中凯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安徽省阜南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皖1225民初6668号

原告:***,男,1957年1月10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阜南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董佳庆,安徽裕德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京城,安徽裕德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告:云南省铁路集团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30000216526896G,住所地云南省昆明市人民西路390号。

法定代表人:童秀东,系公司董事长。

被告:安徽阜阳中凯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1200719905337D,住所地安徽省阜阳市颍州区颍淮大道阜阳宝龙购物中心办公楼商业B2003室B2004室。

法定代表人:李峰,系公司经理。

被告:安徽逸宏建设工程机械设备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1226355159678C,住所地颍上县慎城镇南苑二期9幢205室。

法定代表人:李式训。

被告:李式训,男,1966年9月2号出生,汉族,住安徽省颍上县。

原告***与被告云南省铁路集团有限公司、安徽阜阳中凯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安徽逸宏建设工程机械设备有限公司、李式训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6月23日立案。原告***降低诉讼标的额后于2021年7月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诉。

案件受理费25元(原告预交1446元,因原告减少诉讼请求,本院退还原告1421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李 民

二〇二一年七月八日

书记员 邓淋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