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颍上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皖1226民初4034号
原告:***,男,1970年6月6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颍上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余孝寅,安徽慧民律师事务所执业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军,安徽慧民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执业律师。
被告:***,男,1981年3月15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颍上县。
被告:***,男,1988年11月12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颍上县。
被告:夏邦明,男,1966年2月12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颍上县。
被告:安徽特隆达建筑劳务有限公司,住所地阜阳市颍州区万达广场2#公寓606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1200MA2MTUBD7J。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执行董事。
被告:安徽阜阳中凯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阜阳市颍州区颍淮大道阜阳宝龙购物中心办公楼商业B2003室B2004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1200719905337D。
法定代表人:李峰,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宇宾,安徽志豪律师事务所执业律师。
本院在审理原告***与被告***、***、夏邦明、安徽特隆达建筑劳务有限公司、安徽阜阳中凯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为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21年6月21日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夏邦明、安徽特隆达建筑劳务有限公司的诉讼。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准许原告***撤回对被告***、夏邦明、安徽特隆达建筑劳务有限公司的起诉;
二、本案其他部分继续审理。
审判员 姜克香
二〇二一年六月二十一日
书记员 彭 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