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长虹建设集团有限公司

安徽长虹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安徽省太和中学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安徽省阜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9)皖12民终933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反诉被告):安徽长虹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阜阳市颍州区临泉路129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120070497345X0(1-4)。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安徽协利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安徽协利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反诉原告):安徽省太和中学,住所地安徽省太和县城关镇人民北路观音堂街97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12341222485937319U。
法定代表人:***,该校校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上海东霆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安徽长虹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长虹公司)因与被上诉人安徽省太和中学(以下简称太和中学)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安徽省太和县人民法院(2018)皖1222民初5284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19年3月11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
本院认为,一审判决认定基本事实不清,适用法律不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安徽省太和县人民法院(2018)皖1222民初5284号民事判决。
二、本案发回安徽省太和县人民法院重审。
安徽长虹建设集团有限公司预交的二审案件受理费14591元予以退回。
审判长马杰
审判员*伟
审判员***
二〇一九年六月三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
附本案适用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七十条第二审人民法院对上诉案件,经过审理,按照下列情形,分别处理:
……(三)原判决认定基本事实不清的,裁定撤销原判决,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审,或者查清事实后改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