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长虹建设集团有限公司

颍上县教育局与安徽长虹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安徽省颍上县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6)皖1226执1267号
申请执行人:颍上县教育局,住所地安徽省颍上县,组织机构代码00318312-1.
法定代表人:**,该局局长。
被执行人:安徽长虹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阜阳市颍州区,组织机构代码70497345-X.
法定代表人:***,该××经理。
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安徽省颍上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15)颍民一初字第02598号民事调解书,因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六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将被执行人安徽长虹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在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阜阳市分行的存款307300元划拨至颍上县人民法院执行款专户,开户行:中国工商银行颍上支行(账号:××)。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

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樊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