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长虹建设集团有限公司

安徽长虹建设集团有限公司、阜阳市长虹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等借款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安徽省阜阳市颍州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皖1202执687号
申请执行人:安徽长虹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阜阳市颍州区临泉路129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120070497345X0。
法定代表人:周振彬,该公司总经理。
申请执行人:阜阳市长虹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阜阳市颍州区临泉路129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1200704974938G。
法定代表人:周振彬,该公司总经理。
被执行人:***,男,1965年7月20日出生,汉族,
安徽省阜阳市颍泉区慧湖路东庄巷20号1户。
被执行人:许凤武,男,1966年7月19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阜阳市颍州区。
本院在执行安徽长虹建设集团有限公司、阜阳市长虹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与***、许凤武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安徽省阜阳市颍州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20)皖1202民初10537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本院于2021年1月28日立案执行,于2021年2月2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财产报告令,限制消费令。责令被执行人履行已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2020年11月13日以(2021)皖1202执保1232号裁定书轮候查封了被执行人***位于颍州区不动产。轮候查封许凤武名下皖KH××××别克牌汽车,且车辆未实际控制。经查,被执行人暂无银行存款及其他可供执行财产。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刘晨晖
审判员  谭宏伟
审判员  史向前
二〇二一年三月二十三日
书记员  丁天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