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霍山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9)皖1525执922号
申请执行人:**,男,1964年4月22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阜阳市颍泉区。
申请执行人:***,男,1963年5月19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阜阳市颍泉区。
被执行人:安徽长虹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阜阳市颍州区临泉路129号。
法定代表人:周某某,该公司总经理。
被执行人:霍山县元亿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霍山县衡山镇淠源东路(世林小区)。
法定代表人:朱某,该公司总经理。
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安徽省霍山县人民法院生效的(2019)皖1525民初639号民事判决书,于2019年9月9日向被执行人安徽长虹建设集团有限公司、霍山县元亿置业有限公司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立即履行给付义务,但被执行人未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扣划被执行人安徽长虹建设集团有限公司、霍山县元亿置业有限公司的银行账户存款427784元。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员 杨劲松
二〇一九年九月六日
法官助理 张传治
书 记 员 王 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