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长虹建设集团有限公司

***、***、安徽长虹建设集团有限公司等建设工程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安徽省霍山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9)皖1525执922号
申请执行人:**,男,1964年4月22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阜阳市颍泉区。
申请执行人:***,男,1963年5月19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阜阳市颍泉区。
被执行人:安徽长虹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阜阳市颍州区临泉路129号。
法定代表人:周某某,该公司总经理。
被执行人:霍山县元亿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霍山县衡山镇淠源东路(世林小区)。
法定代表人:朱某,该公司总经理。
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安徽省霍山县人民法院生效的(2019)皖1525民初639号民事判决书,于2019年9月9日向被执行人安徽长虹建设集团有限公司、霍山县元亿置业有限公司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立即履行给付义务,但被执行人未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扣划被执行人安徽长虹建设集团有限公司、霍山县元亿置业有限公司的银行账户存款427784元。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员 杨劲松
二〇一九年九月六日
法官助理 张传治
书 记 员 王 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