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都邦建设有限责任公司

安徽都邦建设有限责任公司、某某等借款合同纠纷恢复执行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安徽省阜阳市颍州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皖1202执恢676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安徽都邦建设有限责任公司,社会统一信用代码91341200682089806Y(1-4),住所地阜阳市颍州区清河办事处西清路**国祯·柳青花园**商业楼吗**。
法定代表人:任虎。
被执行人:***,男1966年9月14日出生,汉族,住阜阳市临泉县。
被执行人:宁克锋,男1964年12月28日出生,汉族,住阜阳市颍州区。
本院在执行安徽都邦建设有限责任公司与***、宁克锋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阜阳市颍州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8)皖1202民初7401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本院于2020年3月12日立案执行,2020年3月20日向申请执行人发出财产举证通知书,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财产报告令、限制消费令。经查,被执行人房产正在处置,因期限较长,且不足以清偿全部案款。本院于2021年11月28日电话约谈申请人,申请人同意本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可供执行财产,可以再次申请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史向前
审判员  谭宏伟
审判员  刘晨晖
二〇二一年十一月三十日
书记员  王倩倩